系主任选举,12.0

摘自2010年9月16日致各部门主席的备忘录

12节.1 .合同中载明:2009年秋季生效,部门选举 主席、副主席和助理主席,除第12节所列者外.4, 须由本署提名及选举 开学后10月15日之前的任何时间 任期三(3)年,并应在春季学期开始时就职.

全职教师和持有连续就业证书的兼职走读教师 均有资格在此等选举中投票. 临时举行特别选举 必要时的条款.